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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2016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与研究处理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发布日期:2017-04-28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受国务院委托,现就2016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与研究处理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2016年环境质量状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让人民群众不断感受到生态环境的改善。李克强总理指出,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强力推进,下决心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之路。过去一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扎实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环境质量在全国范围和平均水平,总体向好,但某些特征污染物和部分时段部分地区出现恶化。

  (一)空气质量。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有84个城市达标,占24.9%;优良天数比例78.8%,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2.6%;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为47微克/立方米,超标34.3%;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为82微克/立方米,超标17.1%;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年均浓度均达标。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部分时段污染加重。全国优良天数比例同比提高2.1个百分点,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同比下降0.6个百分点,达标城市同比增加11个。除NO2浓度持平、O3浓度上升外,其他4项污染物浓度均明显下降。2016年是强厄尔尼诺现象的次年,进入秋冬季后,我国尤其是北方地区冷空气活动频次少、强度弱、风速小,大气污染物扩散气象条件极为不利,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过程。11月和12月,优良天数比例同比分别下降7.5、6.3个百分点,PM2.5浓度同比分别上升7.4%、5.4%。11月15日至12月31日京津冀区域供暖期间,PM2.5浓度为135微克/立方米,是非供暖期浓度的2.4倍,仅12月就发生5次重污染天气过程,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较大影响。

  二是重点区域继续改善,局部地区污染仍然较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优良天数比例同比分别提高4.3、4.0、0.3 个百分点,PM2.5浓度同比分别下降7.8%、13.2%、5.9%,珠三角区域PM2.5平均浓度连续两年达标。但同时,河南、北京、河北、山东优良天数比例不到60%,山西、江西、安徽、陕西等省份优良天数不增反减,山西、陕西PM2.5浓度不降反升。

  三是颗粒物浓度持续下降,臭氧污染问题日益显现。全国 PM2.5、PM10浓度同比分别下降6.0%、5.7%。新增23个 PM2.5达标城市,累计达到95个;新增27个PM10达标城市,累计达到141个。2013年以来,11个考核PM2.5的省份PM2.5浓度均明显下降。全国O3平均浓度同比上升3.0%,成为影响5—9月空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

  (二)水环境质量。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为67.8%,劣Ⅴ类水质比例为8.6%。开展监测的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有93.4%地表水型水源地水质达标,84.6%地下水型水源地水质达标。南水北调东线一期、中线一期工程调水水质稳定达标。全国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保持基本稳定。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优良水质断面增多,劣Ⅴ类水质断面略有下降。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同比增加1.8个百分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有所增加,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等十大流域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有所上升。全国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同比减少1.1个百分点。

  二是水质改善不平衡,部分水体趋于恶化。121个国控断面持续为劣Ⅴ类,主要分布在海河、黄河和长江流域。辽河、松花江等流域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同比有所上升。山西、宁夏等省份地表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同比不降反升。

  三是总磷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总磷浓度下降幅度低于其他指标,9—12月成为地表水的首要污染物。112个监测水质的国控重点湖库中,总磷为首要污染物。

  (三)土壤环境状况。我国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不容乐观,工矿企业及其周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抽样显示,重污染企业及其周边点位超标率为36.3%、工业废弃地为34.9%、工业园区为29.4%。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排放不断累积,化肥、农药、农膜等使用量多,土壤环境保护压力依然很大。

  (四)生态环境状况。2016年完成的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显示,全国总体生态环境属于“一般”,其中“优”、“良”县域共1605个,占国土面积的44.9%。单位面积森林蓄积量只有全球平均水平的69%。中度和重度退化草原面积仍占草原总面积的1/3以上。一些地区生态资源破坏严重,生态空间被蚕食侵占,系统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

  (五)环境风险状况。全年共发生各类突发环境事件304起,同比下降7.9%。核与辐射安全可控,放射源辐射事故年发生率稳定在万分之一以下,核电机组运行性能指标位于国际同类机组前列。垃圾焚烧、化工、涉核等环境敏感项目选址建设和污染地块处理处置日益成为舆情热点。

  二、环境保护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2016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同比分别下降2.6%、2.9%、5.6%、4.0%,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404.58万辆,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环保量化指标任务均超额完成。

  (一)加强环境立法与监管执法。配合完成环境保护税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修订,配合修改《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续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环境保护部对环境质量恶化趋势明显的7个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公开约谈。环境执法力度明显加大,各级环保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2.4万余份,罚款66.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8%和56%;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和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共22730件,同比增长93%。排查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64.7万个,完成清理整顿61.8万个,约占总任务量的95.5%。加快建立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建成由352个监控中心、10257个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组成的环保物联网体系。

  (二)深化生态环保领域改革。完成16个省(区、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共受理群众举报3.3万余件,立案处罚8500余件、罚款4.4亿多元,立案侦查800余件、拘留720人,约谈6307人,问责6454人,有力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环境保护责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目前,河北、重庆率先实施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31个省(区、市)均已启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等技术规范出台,在吉林等7省(市)开展试点。

  (三)全力打好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称《大气十条》)。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发布实施《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圆满完成G20峰会空气质量保障任务。推动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实施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加快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国燃煤机组累计完成超低排放改造4.4亿千瓦,约占煤电总装机容量的一半。制定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围绕石油化工等11个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发布轻型汽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船舶发动机第一二阶段排放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国五标准清洁油品。推进船舶排放控制区建设。

  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称《水十条》)。与各省(区、市)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落实长江经济带大保护工作,编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评估3300多个城镇集中式水源、抽样调查3800多个农村水源环境状况。制定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工1285个整治项目,占黑臭水体总数的62.4%。启动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和合同节水管理。

  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称《土十条》)。 国务院印发《土十条》,同意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明确25项近期拟出台配套政策措施。31个省(区、市)编制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13个部门制定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出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编制《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加快完善标准规范体系。推进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认真组织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综合治理。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监测,研究建立农产品产地分级管理制度。

  (四)健全环境预防体系。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化解钢铁产能超过6500万吨、煤炭产能超过2.9亿吨,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出台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进一步上升,煤炭消费比重继续下降。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拓展到676个县及87个重点国有林区林业局,严格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入推进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区域战略环评。环境保护部对11个不符合环境准入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涉及总投资970亿元。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420个地市级环保部门实现环评审批信息每周联网报送。全国环保系统358家环评机构全部完成脱钩,从体制上解决了“红顶中介”问题。发布59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现行有效标准达1732项。积极推进涉环保项目“邻避”问题防范与化解工作,开展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专项执法检查,指导地方依法推进项目建设。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60起,有力维护环境安全和群众合法权益。

  (五)加大生态和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力度。国务院批准新建18个、调整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44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开展遥感监测,对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公开约谈。推进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以长江经济带为重点开展11个县生物多样性调查试点。启动首批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试点。推动海洋生态修复,实施18个“蓝色海湾”项目和10处“生态岛礁”工程。中央财政安排资金60亿元,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用化肥用量与2015年基本持平,部分省份实现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同比提高2.1个百分点,农药使用量持续下降;秸秆综合利用率不断提高。

  (六)严格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国务院批复《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我国35台运行核电机组、19座民用研究堆保持良好安全运行业绩,21台在建核电机组建造质量受控。辐射环境质量保持良好。

  (七)强化各项保障措施。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央财政分别安排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12亿元、140亿元、91亿元。发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引领作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入库项目630多个、总投资额6500多亿元。推进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典型脆弱生态修复与保护研究”等重点专项研究。推进生态环境大数据工程建设,数据资源整合和应用取得积极进展。

  三、研究处理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 

  2016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并进行专题询问。按照有关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并整改落实。

  (一)关于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一是落实地方责任。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推动地方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21个省(区、市)出台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体系,24个省(区、市)出台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2016年,各省级环保部门对205个市县政府开展综合督查,对33个市县进行约谈,对5个市县实施区域环评限批。二是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27起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组织排查取缔“十小”企业2465家。出台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启动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在京津冀部分城市开展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试点。按季度向社会公布严重超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实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

  (二)关于进一步落实法律制度。一是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加强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全国所有省级和地市级环保部门均在门户网站设立“环境违法曝光台”等监管执法信息公开专栏。推动企业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数据全部公开,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布率达到90%以上。二是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制定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年)》,全面完成1436个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站监测事权上收任务。实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县区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联网,全面建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监测网。建成由2767个监测断面组成的国家地表水监测网。初步建成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建成由92个国家监测机构和139个地方监测机构相结合的多级海洋监测业务体系。三是完善在线监测监控体系。对1239家具备安装条件的新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全面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加大对数据造假行为的查处力度,2016年共组织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弄虚作假典型案例19起,拘留41人。四是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规模达570亿元。印发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对新安江等流域安排19亿元奖励资金,推动试点工作深入开展。

  (三)关于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一是强化北方地区冬季大气污染治理。突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提前安排部署冬季强化措施。稳步推进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京津冀晋鲁豫6省市累计完成改造1.8亿千瓦,占区域总装机容量的74%。大力推行煤改气、煤改电工程,京津冀地区全年完成80万户散煤替代工作,削减散煤约200万吨,北京、天津、保定、廊坊主城区基本实现散煤“清零”。加大燃煤锅炉改造取缔力度,京津冀地区淘汰燃煤小锅炉2.4万蒸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公安开展联动执法1.7万次,联合整治突出环境问题6500个。强化机动车辆管理,综合整治建筑扬尘,加大采暖期水泥等错峰生产力度,对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铸造、砖瓦窑企业等提出错峰生产要求。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统一京津冀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及时组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实施大范围高级别应急联动;先后派出60多个督查组,督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模拟比对结果表明,及时启动红色、橙色预警,一定程度抑制了污染物快速增长,部分城市PM2.5实际浓度较预测值低10%—25%。

  二是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在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中,强化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在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明确地级及以上城市884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目标。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累计清拆违法建筑面积400多万平方米,关闭排污口3000多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中,97%完成保护标志设置,66%完成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开展长江经济带沿江饮用水水源地环保执法专项行动,11个省市126个地级以上城市的319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全部完成保护区划定和标志设置。印发《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各地级及以上城市按季度公开饮用水水源安全状况。开展城乡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基本覆盖全国所有地市、县和80%的乡镇。

  三是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编制实施《“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16年城镇污水处理量超过540亿立方米。积极推动农村污水治理和改厕工作,选择100个县开展示范。大力推动PPP模式,推进农村污水治理设施企业化建设运行,强化政策性银行长期贷款支持。

  四是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环境保护部牵头,建立垃圾治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重点推进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计划2017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2020年底完成集中整治。印发《“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3.98万吨/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工作。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完成四川、上海、江苏、山东4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在全国推广金华市农村垃圾分类处理等经验,选择100个县开展示范。

  五是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推动各地开展包括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在内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生猪养殖布局调整,实施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开展生猪养殖大县粪污利用、奶牛养殖大县种养结合、洞庭湖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综合治理等试点,整县推进粪污利用。

  六是做好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共检查涉危险废物单位46397家,立案查处1539件,移送公安机关330件。

  (四)关于提高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一是推进环境监察执法体制改革。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二是加强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严格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快推进标准化建设。三是强化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专业力量建设。公安部制定标准规范,推动各地环境污染犯罪侦查队伍和业务建设。北京、陕西等省市组建环境警察队伍。

  (五)关于完善相关法律政策。一是推动法律法规制修订。核安全法草案、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等法规,健全农业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加快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监测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制修订。二是出台环境保护法配套文件。环境保护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出台配套性文件35件。其中,制修订12件部门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解释9件,单独或会同司法机关制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文件7件,配合制修订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7件。三是积极发展环保产业。印发《“十三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建立政银企社合作对接机制,通过PPP、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出台《绿色债券发行指引》,鼓励节能环保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四是探索治理和保护环境的市场化机制。出台《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见》、《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着力解决影响生态环保市场的突出问题。

  (六)关于营造环境保护良好氛围。一是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以“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为主题开展环境宣传活动,面向社会征集优秀环保公益广告。开通“环保部发布”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和解读。建立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召开媒体座谈会、吹风会,组织权威专家团队,就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工作主动与媒体和公众沟通,积极回应舆情关注和社会热点。每月发布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及典型案例,每半年通报环境执法情况及典型案例,强化公众环保法治意识,增强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全民生态环境意识。二是积极推进公众参与。落实《关于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的实施意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拓宽群众参与渠道和范围,构建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加强环保举报受理督办,环境保护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共接到群众举报2.7万余件,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共接到环保微信举报6.3万余件,办结近6万件。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环境质量与人民群众期待还有很大差距,环境保护仍处于补齐短板的关键期。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生产和生活方式转变需要一个过程。部分地区发展和保护的矛盾突出,自然保护区资源开发等问题频发。环境保护市场化机制不健全,经济手段运用不足,环保队伍能力建设有待加强。同时,随着环境治理措施深入推进,留下的很多环境问题是难啃的硬骨头,复杂性在增加,解决的难度在加大。

  按照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力度的要求,环境保护工作主要目标是: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9%,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下降3%,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68.3%,劣Ⅴ类水体比例下降到8.4%,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同比分别降低2%、2%、3%、3%。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坚决治理大气、水、土壤污染。全面落实《“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着力解决燃煤污染问题,特别是北方地区冬季供暖期散煤污染问题,在重点区域建立“禁煤区”,全部淘汰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完成东部地区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任务,推行建筑保温节能改造。开展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整治,坚决依法取缔“散乱污”企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京津冀等重点区域加快完成化解钢铁等行业过剩产能任务。深化机动车污染治理,基本淘汰黄标车,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在重点区域推广使用国六标准汽柴油。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抓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大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供暖季错峰生产力度,指导督促各地完善并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应对不力的严肃问责。深入开展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研究,提高应对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深入推进水污染治理。发布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健全区域、流域、海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狠抓饮用水安全保障,加强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组织排查化工企业周边地下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督促更换不安全水源或强化供水深度处理, 继续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做好良好水体保护,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深入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督促各地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抓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试点。切实加强渤海区域环境治理。

  全面实施土壤污染治理。研究制定《土十条》考核细则,提出主要目标分解方案,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全面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进一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指导和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和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深入探索管理模式、健全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能力。指导督促138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制定综合治理方案。深入推进固体废物进口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完成第一批优先控制化学品目录。

  (二)深化和落实生态环保领域改革。实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全覆盖。稳步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积极推动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建设监管平台,研究制定生态补偿、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等配套措施。完成 《大气十条》、《水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建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研究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坚决惩处数据造假行为。推动跨地区环保机构试点,开展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全面推行河长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案。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做好环境保护税开征准备工作。

  (三)加强环境法治建设。推进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修订。继续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加大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限期达标,逾期依法关停。对所有重点污染源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

  (四)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动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落地,加强项目环评管理。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等重大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适时启动第二批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试点。推进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实施多能互补系统集成优化工程,减少弃水弃风弃光,促进清洁能源发展。推动重点城市实施垃圾强制分类,加快建设分类投放、收运和处理设施,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倡导公众践行绿色生活。

  (五)积极主动应对环境风险。健全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体系。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推进尾矿库环境风险管理、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试点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对。

  (六)不断提升环保基础能力。实施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工程。完善环境标准和技术政策体系。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开展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领域关键技术攻关。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前期准备。开展环保能力提升年活动,强化环保干部人才队伍建设,逐步改善基层工作条件。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长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立法、实施监督和执法检查,有力推动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力度,通过环境质量改善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